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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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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时间:2021-07-18    访问量:1109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 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 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 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

  • 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自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来,多部委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此项要求。包括:住建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等文件中都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直接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现象长期存在且被认为理所当然。有的招标人将已有或承诺当地设立分(子)公司作为响应性条款,不满足条件将无法通过初步评审,有的招标人将此作为评审打分项,给满足条款的投标人予以加分。

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住建部将会重拳出击,采取梳理招标文件、加大举报处理力度等手段,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近期各地也在陆续发文针对这块的大力治理。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附相关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


第七条 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